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适用对象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校经费投入、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及比例见表1,奖励比例将根据国家实际拨款情况适时调整。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学生类别 | 等级 | 奖励金额(元/年) | 比例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 | 18000 | 10% |
二等 | 14000 | 50% | |
三等 | 12000 | 40% |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10000 | 20% |
二等 | 8000 | 50% | |
三等 | 6000 | 30% |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四)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学业奖学金的情形。
第七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创新能力、社会服务和导师考核意见综合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名额按照研究生的类别和人数分配到各院(部),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为3年,博士研究生为4年,硕博连读生为4年,本科直博生为6年。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在校生不再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两次,第一次根据入学时的综合成绩评定,第二次根据中期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一次评定细则具体为,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参评一等,调剂研究生参评三等,其他第一志愿研究生根据硕士研究生入学成绩依次进行排序,按照比例要求相应参评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入学时评定,一等奖励对象为本研一体化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二等奖励对象为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和著名高校考入的优秀博士生,三等奖励对象为其他非定向就业博士生。
第十四条 中途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以休学前的标准执行。中期考核后,跟从相应年级重新评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研究生院、各教学院(部)分管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六条 各教学院(部)成立院(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部)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院(部)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院(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各院(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并根据细则对研究生进行考核,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评定等级按学期发放。如有欠缴学费的,学校将从其奖学金中一次性扣除学费额度后发放剩余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其学业奖学金:
(一)未按规定注册的研究生;
(二)擅自离校时间累计达到两周者;
(三)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停发奖学金;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出境者。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从查实之日起停发其学业奖学金,第二次评定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三)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者;
(四)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五)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 获准转学院(部)、转导师的研究生,其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不变。
第二十六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其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也不参与硕士阶段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洋与空间信息学院负责解释。